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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爱与文明》 [19]

By Root 582 0
行使有益的影响.同时,它便可以反过来成为我们证明无意识存在的不可争论的证据.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那种认为凡是内心发生的一切均可以被意识到的看法,是不完全正确的,也是一种想当然的和自以为是的看法.
为了证实这种无意识心理状态的存在,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断言,在某个特定时刻,意识活动所包含的内容是很少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大部分自发性认识都长时间"潜伏"着,换言之,都是无意识的,不为我们的意识所把握和明白.只要想一想我们拥有多少潜在的记忆,对无意识存在的假设就更加深信不疑了.或许有人反对说,这样一些潜在的记忆,不应该再被看作心理活动,因为它们只是一些可以继续从中榨取出某种心理产品的肉体残余.对此我们可以作出下面的反对意见,潜在的记忆原本就不是肉体的残余,而是与之正好相反的心理活动的痕迹.然而还有比这更重要的事情,这就是"我们自己一定要弄明白,人们之所以提出以上反对意见,完全是由于他们错误地把意识活动同心理活动等同起来(当然,人们并没有清楚地说出来,而是把它看作一种理所当然的事情).与上述等同,要么被当作逻辑推导的"预期理由"(一种逻辑错误,把未经证明的推断作为证明论题的证据)用来论证"心理活动就是意识活动";要么就是一种习惯性说法,被作为一个专门术语使用.倘若是后者,那就没有必要再去反驳,因为它像众多习惯性说法一样,其错误是明摆着的.剩下来的唯一问题是,这样一种说法已经被证明有用,因而我们理应接受过来.对此,我们可以作出明确的回答,这种把意识和心理等同的习惯性做法毫无实际用途(或好处).它破坏了所有心理的连续性,使我们陷入了不可摆脱的"心理物理平行主义"的困境.它还很容易遭到人们的反对,说它在没有任何可靠依据的情况下,过高地估测了意识所起的作用;最后,它只能迫使我们从心理研究领域中退出来,连一个可以作为这种损失之弥补的地方都找不到.
看起来,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即这种其存在不容置疑的潜在的心理活动,究竟是一种无意识的心理状态,或是一种无意识的机体状态),我们只能打一场笔墨官司了.为了以理服人,我们最好先摆出关于这种状态的一些最容易肯定的性质.首先,我们对它的物理分析学出现之前,某些零碎的催眠试验(尤其是催眠之后的种种迹象和暗示)就足以让人信服地证明了无意识心理的存在和它的活动方式.
进一步说,这种"存在着无意识活动"的假设,还是一种完全合理的假设.这是因为,在我们提出这种假设时,一点也没有脱离人们所习惯的那种普遍思维方法.意识活动仅能使我们每个人知道自己的心理状态,而我们对别人意识状态的了解,就只有靠类比去推断出来;或者说只有靠分析别人身上相类似的说话和行动方式而达到对别人行为和意识的理解(在心理学中,正确的说法应该是这样的:勿须经过反省,就认定别人与自己的构造相同,因而也与我们自己一样,具有意识.这种认同作用乃是我们理解活动的绝对必要的条件).这种推导或认同作用,在人类早期就已经被"自我"扩及到别的人.动物.植物.无生命的物体,甚至整个外部世界.总而言之,凡是个体"自我"觉得与自己极为相似的身外的其它物体都在这种认同作用下与自我达到"等同".可是,随着自我同它之外的其他人和其它物之间的"区别"越来越大,这种认同作用便被逐渐抛弃了.现在,我们所具有的批评判断力已经让我们怀疑那种认为动物也具有意识的说法.我们断然否定植物也有意识,以为那种认定非生物也有意识的假设乃是一种神秘主义的说法.但是,即便是在那些被原始的认同倾向阻碍了批判力发挥的场合(或者说,在那些把所有身外之物都视为自己的同类的地方),这种认为一切身外之物都是有意识的假设,也是通过"推导"作用而取得的,它根本不可能像"自我意识"一样,能即刻作出断定.
精神分析所提倡的东西,不外是要求我们也应该把这种推导过程用于我们自己-这样一种方式确实不同于我们的天然倾向.假如这样做了,我们肯定会这样说:如果我在自己身上所看到许多"行为"和"表现"无法同自身所能意识到的自我心理动态联系起来(或者无法与它们吻合),它们自然会被我看作是属于他人的东西-这就是说,这些行为和动态只能通过他人的心理活动去解释.进一步,经验还表明,我们最懂得如何去解释别人身上发生的那些与自己相同的活动(或者说是最懂得如何把它们归之于论证事件的因果链条中)-同时,又矢口否认这种活动在自己心理中发生.显然,这对我们提倡的这种研究应从自身的"自我"做起的主张是一个很大的阻碍,因为它使我们无法获得对它的真正的理解.
但是,在我们运用这种推导过程于自身时,假如看不到我们自身内部的二元对立,同样不能把这种"无意识活动"揭示出来.它仅能按照逻辑推导,得出一种不同的假设,即:在自我中存在着另一种意识或第二意识,它与我们所知道的那种意识合并为一体.这样一种假设,自然应当受到批判,因为,第一,一种属于自己但又不被自己知道的意识,根本不同于那种既属于自己,同时又属于他人的意识.这种找不到其最重要性的意识,究竟值不值得我们去研究,是大可怀疑的.看来,即使那些一直反对有一种"无意识心理"的人,也不准备用一种"意识不到的意识"去替换它.第二,精神分析业已证明,我们推理出的各种不同的潜在心理活动,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它们之间几乎没有什么关系,或者说,它们谁也不"知道"谁.如果事情果真如此,我们是否应该假定,自我之中不仅有第二意识,还有第三意识.第四意识,以至无穷多的意识呢?第三(这是最重要的批驳),我们还应当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精神分析所做的研究表明,某些潜在的意识活动本身也具有一些独立的特征,我们对这些特征极为陌生,甚至认为它们难以置信或不可理喻,因为它们同我们所熟知的那种意识的性质完全相反或对立.鉴于上述理由,我们必须对自己的上述思考作出改正.这就是说,我们所要推导或想要证明的东西,并不是我们的第二意识,而是一种不能为意识所知的特殊心理活动.我们不允许人们将它称为"下意识"或"潜意识",这种称呼是错误的,并且容易引起误解.我们的医疗实践表明,即便是那些有名的"意识分裂"病例,与我们的观点也不相悖.我们对该病例所做的一般描述是:这种病人的心理活动分裂成两种,它总是不停地在这一种和那一种意识中交错.在精神分析中,除了作出下列推断外,我们别无选择,就是:心理活动本身是无意识的,意识只能像感官"知觉"外部世界一样去感觉它.当然,我们还可以从这种对比中获得更多的知识.在我们看来,精神分析关于存在着一种无意识心理活动的假说,一方面是原始泛灵主义的扩展(它使我们在周围事物中看到自身),同时又是康德对于各种关于外部知觉的种种错误看法之批判的延续.正如康德告诫我们的,万不可忽视,我们的知觉是受主观条件约束的,决不可把它等同于被我们知觉到的不可知之物.精神分析同样警告我们,不要把意识的知觉等同于作为这种知觉之对象的无意识心理活动.同物理事实一样,心理事实也不是我们看到的那个景象.令我们欣慰的是,对内在知觉的纠正并不像对外在知觉的纠正那么困难,相对于外部世界,内部对象的不可知程度要小得多.
二."无意识"的各种含义
-一种地形学的观点  在作出进一步解释之前,首先让我们指出这样一个重要的(虽然不是太方便)事实:"易于进入无意识状态",仅仅是精神活动的一个特定,而且不是它的一个最典型的特征.除此以外,还有其它一些心理活动,尽管它们表现出一种极为不同的价值,同样具有"无意识"性质.所以,所谓无意识,它一方面包含着种种因潜伏而暂时不为意识所知,其他一切都与意识活动一样的活动,另一方面又包含着种种被"压抑"的活动,假如这些活动变成意识活动,它们肯定与意识中其他种种活动形成鲜明的对照.从现在起,如果我们在描述各种心理活动时,不再追问它们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在对它们分类和关联时,仅仅按照它们与"本能"和"目的"的关系,它们自身的构成,它们在自己所属的心理系统内的等级等等,便会消除对它的所有曲解和误会.可是这样做毕竟是不实际的,其中有诸多理由,例如,当我们提到"意识"和"无意识"这两个字眼时,有时是在"描述意义"上引用它们,有时又是从"系统意义"上引用它们.从系统意义上看,它们各自代表的是一个特殊的心理机能,而且具有自己独特的特性,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意义的模糊.为了避免这种混乱,我们可以把某些经我们区别出来的心理系统,以一些随意选择出来的名字称呼,这些名字最好不要使人们想到它们属于"意识".但在这样做时,首先应当表明,我们区别这些心理系统时的根据是什么,这就不可避免地要提及意识的种种属性,因为我们已经认识到,这些属性就是我们进行一切调查研究的出发点.在下面的阐述中,当我们在"系统"意义上使用"意识"和"无意识"时,通常用简写符号Cs代表"意识",用Ucs代表"无意识".
下面我们对精神分析所获得的某些肯定性发现作出解释.一般地说,一种心理活动要经历两个阶段(或两种状态),在这两个阶段之间,还穿插着某种可称为"检验"或"审查"的步骤(这种审查也称为无意识压抑力量).第一阶段的心理活动一般是无意识的,属于Ucs系统.如果在"检验"时,它通不过审查的关口,便会被拒之门外,不能进入第二阶段,我们就说它受到"压抑",或者说被压抑到了无意识之中.如果能通过检验,它就进入了第二阶段,以后便属于第二系统,即我们所说的Cs系统.但是,即便它已属于这一系统,也不等于清楚地肯定它就是"意识"的了.换言之,它这时还不是"意识的",而是具有变为"意识"的可能-只有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它才可能不受阻碍地直接变成意识的对象.从具有变成"意识"的能力这一角度来考虑,我们还可以称这一系统为"前意识".如果还有另一种审查或检验的办法,其任务是专门确定"前意识"能否变成"意识",我们就可以在Pcs(前意识)和Cs之间作出明确的区分.就目前来说,重要的是要记住Pcs系统同时又具有Cs系统的特性,因为在Ucs向Pcs(或Cs)过渡的交叉点上,同样也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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