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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辕修神录 [1]

By Root 3731 0
)社团在经校团委审批同意后,可刻制各种形式的艺术印章或其它标志,但禁止刻制任何公章。
(3)用于对外联络的社团图章必须刻有或注明“学生”或“学生社团”字样。
(4)社团图章必须为椭圆形或方形。
3、对外宣传
(1)社团负责人在印制名片时,内容要属实,并必须醒目注明“学生社团”字样。
(2)社团在印制或填写会员证时,必须在醒目位置注明“学生社团”字样,内容符合事实情况。
(3)社团接受社会媒体采访,或者进行其它形式的对外宣传时,必须定位于学生社团,并且必须醒目注明“学生社团”字样。
4、对外联络
(1)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即凡是与校外的单位、组织相关联的活动)前须到校团委社团文体部上交一份详尽的活动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必要时可申请由校团委开具介绍信。
(2)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3)社团在与校外单位或组织办理赞助或合作等事宜时,若有签定合同或协议的必要,必须上报社团文体部,经部长审核后,由主管书记批准,以“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名义与该单位或组织签定合同或协议,社团不得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定各种形
式的合同或协议。
(4)违反上述规定,社团文体部给予该社团通报批评处分;若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则由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该社团以及社团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六、关于批准任命社团负责人以及聘请指导老师的规定
1、社团负责人的产生
(1)社团负责人由该社团成员按社团章程民主推选产生。
(2)原有社团的新负责人产生后,由该社团原负责人向社团文体部上报推荐函,推荐函应由该社团指导老师、负责人的班主任或导师以及10位以上社团骨干成员签名同意、由社团挂靠(指导)单位以及该负责人所在院系团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社团文体部
批准并登记后,方可就任社团负责人。
(3)新社团第一任负责人产生后,由其向社团文体部上报个人简历,简历应由该社团指导老师、负责人的班主任或导师以及10位以上社团骨干成员签名同意、由社团挂靠单位以及该负责人所在院系团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社团文体部批准并登记后,方可就
任社团负责人。
2、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由班主任或导师签字同意。(就读mBa/mPa的学生须到其院系开具在校生证明,由该院系团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再由班主任或导师签字同意。)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社团和班级中具有一定威信 。
3、社团联络员和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会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良好,在社团和班级中具有一定威信。
(4)在社团中兼任副社长(副会长)或相当职务。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联络员或财务人员;
(1)有一门或一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2)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社团挂靠单位或团委撤职的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4)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的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5)有其它违反校纪行为者。
5、社团负责人、联络员、财务人员必须权责分明,不得同时兼任。
6、指导老师的聘请
(1)指导老师须为我校注册的正式教师,校外人员、学生、客座教授、访问学者、退休教师不得担任。
(2)聘请教师作为社团指导老师须经教师本人同意。
(3)社团在聘请指导老师时,须向社团文体部上交其指导老师个人简历,个人简历应由该社团挂靠单位以及该负责人所在院系团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社团文体部批准并登记后,方可聘请为指导老师。
(4)指导老师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须向社团文体部提交书面解释,经批准后方可变动。
七、学生社团刊物管理规定
1、为加强对学生社团刊物的指导和管理,使社团刊物更好地为社团的建设和发展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中所指学生社团刊物,是指有固定的名称、版本,有顺序编号,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用于学生社团内部指导工作、对外宣传活动、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非正式出版的报纸和期刊。
3、社团刊物由校团委社团文体部和宣传部进行统一管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社团刊物经社团文体部审批同意后,分别在社团文体部和宣传部注册登记。
4、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积极的为社团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宗旨;
(2)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内容范围及编辑方针;
(3)有确定的在校内工作的指导老师,并可根据需要适当配以顾问;
(4)有健全的编辑部,有一名全面负责的主编,主编及其它编辑部成员必须是社团内部 的正式成员;
(5)有必需的资金,能够解决刊物编印过程中的各种费用;
(6)刊物内容健康积极,符合各项国家法规、学校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
5、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应在符合如上条件的情况下,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向团委社团文体部提交申请及经费预算报告,申请上应写清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编、指导老师的推荐意见、资金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联系办法等。经团委主管书记批准后, 由社团文体部向该社团颁发社团刊物准印号,并在社团文体部和宣传部注册登记。此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
6、学生社团编辑每期刊物应印制样刊一份,上有刊物主编、指导老师的书面意见,交社团文体部审阅,经团委主管书记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式出版。
7、学生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刊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条例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2)学生社团刊物的发行不能超出所申报的发行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售、征订;
(3)学生社团刊物出版时必须印有准印号、主办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指导老师姓名及承印单位,并送交五份到团委社团文体部存档;
(4)学生社团刊物因接受赞助而需为赞助单位做宣传时,仅限于出现赞助单位及其主要产品的名称,禁止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广告服务;
(5)学生社团刊物仅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不得在校外公开陈列买卖,如需要与校外单位或个人交流的,须经社团文体部同意。
(6)学生社团刊物不得随意出版增刊、合刊,如确有必要出版增刊、合刊,须预先报社团文体部审批同意,增刊、合刊出版的报请方式,有关规定均与原刊物相同;
(7)已经登记后的学生社团刊物其名称、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资金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联系方法中如有变动,需及时重新到社团文体部登记后,方可按改动后信息出版刊物。
8、学生社团刊物主办单位如需与其它单位联合出版刊物,须符合本规定第4条所列各项条件,按本规定第5条办理报批手续,申请上要写明所有主办单位的名称及各自的主要负责人。
9、学生社团刊物违反本规定第7条中所列各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违反第(1)项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没收刊物,责令停刊整顿直至取缔的处罚,并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
(2)违反第(5)项规定的,没收其刊物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刊整顿。
(3)违反第(2)、(3)、(4)、(7)项规定的,没收其刊物,责令其限期改正。
(4)违反第(6)项的,没收其已出版的增刊或合刊。
10、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或编者自负责任。
11、社团刊物需要公开发行的,须经校团委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八、学生社团网络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社团网站(主页)和BBS版面的管理,维护校园网络安全,特制定如下规定:
1、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向社团文体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该网站(主页)的样本打印稿一份,由社团文体部长审核后,上报主管书记审批,批准方可发送到网络上。
2、社团网站(主页)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条例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2)不得以“北大团委”或其它虚伪不实的方式发布信息,或因表述不明使人误认为与学校正式机构有关。
(3)不得将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等其它专属权利的内容加以上载、张贴,或以发送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传送。
(4)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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